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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维芳,宋理评,陈友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5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15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548070-7。法定代表人杨万元,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维芳。被执行人宋理评。被执行人陈友卓。本院在执行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维芳、宋理评、陈友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诉讼费共计47256.4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取得联系,亦无积蓄,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同意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召审判员  李辉祥审判员  陈升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