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东金利安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晓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利安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晓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740号原告:广东金利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站港路白沙段北侧银岭科技产业园B4-4号。法定代表人:黄安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祺祥,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儒,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38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林振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蔡晓彬,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利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晓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凌远文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汝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