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执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文杰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硕,北京市北河芳圆副食商店,李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5322号申请执行人王硕,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北京市北河芳圆副食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李各庄村。经营人段晓飞。被执行人李文杰,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王硕与北京市北河芳圆副食商店、李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市北河芳圆副食商店、李文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丰利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栗建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