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六营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六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63号移送执行机构本民事审判第三庭被执行人徐六营,住兰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雪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六营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六营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中徐六营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的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