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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国习、于新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习,于新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张洪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971号申请人:王国习,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负责人:刁兴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丽,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系原告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怀,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新仕,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兆红,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系被告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萍,荣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者。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7807371N),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28号(怡和写字楼)一至二层。负责人:王琛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洁,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洪涛,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菲,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国习与被申请人于新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张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的申请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于新仕的赔偿款150000元(该款现已支付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账户),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国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于新仕的赔偿款1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科春人民陪审员  李振文人民陪审员  王子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