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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5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闫林胜、朱孔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林胜,朱孔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664号申请人:闫林胜,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朱孔岭,男,1967年7月20日生,住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申请人闫林胜与被申请人朱孔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闫林胜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孔岭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奥拓牌的汽车一辆,保全金额1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孔岭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奥拓牌的汽车一辆,限额15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