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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317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原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淡威,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澄城县,居民,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王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已于被告王某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彩艳人民陪审员  雷法学人民陪审员  王佛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海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