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督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张梅生支付令一案民事支付令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梅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21民督87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梅生,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梅生支付借款本金34300元及其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梅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4300元及其利息,支付令费用50元,由被申请人张梅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 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学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