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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邢台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国土资源局,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014-1号原告:邢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邢台县人民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宋保栓,该单位局长。被告: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寺西街1号4号楼1-6-14。法定代表人:刘青松。本院受理原告邢台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经立案审查该案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由胡从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鹏、审判员李继存依法组成合议庭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从林审 判 员 王 鹏审 判 员 李继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志飞书 记 员 李玉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