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晓婷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徐晓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1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天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晓婷。上诉人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晓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冠泰公司提交的包括有关录音、视频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所列举的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也无法证明徐晓婷工作出现的失误已达到了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冠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冠泰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徐晓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对此计算准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冠泰公司确认因徐晓婷未完成工作交接,故未支付徐晓婷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23日期间的工资,冠泰公司依法应予支付。原审对此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冠泰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邢 蓓 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巍(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