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陈锡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陈锡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初8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锡耀,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陈锡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缴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陈 翔 青审判员 唐 文 飞审判员 侯 英 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荣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