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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郭振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211执1378号郭振:本院已立案执行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你刑事罚金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被执行人郭振于收到本通知书五日内,按照本院(2017)豫021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的处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的处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2017)021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为:支付执行款3000元。(执行款项可直接转账到本院执行账户)特此通知附:本院账户及承办人信息开户行:中原银行开封迎宾路支行开户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410206010120001801000001执行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