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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金祥与崔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祥,崔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高金祥,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个体,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崔林,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个体,住所地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金祥与被执行人崔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346086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80000元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鉴于和解期限大于执行期限,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张振乐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花 旭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