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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7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周彬、吴贤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彬,吴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750—1号申请执行人:周彬,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贤辉,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周彬与吴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