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7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周彬、吴贤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彬,吴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750—1号申请执行人:周彬,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贤辉,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周彬与吴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