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洪河危险驾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洪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洪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洪河危险驾驶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吉010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