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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马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马燕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577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82号。负责人周敏。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省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燕军,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马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宜勇审 判 员  陈晓菲人民陪审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