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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定香与谭国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香,谭国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民初1468号原告:李定香,女,1973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谭国果,男,1979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李定香与被告谭国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定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国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定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从2014年农历腊月30日(公历2015年2月17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偿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农历腊月29日(公历2013年2月9日),被告找到原告借款,称因工程建设投资需要资金。当天原告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400元(即月息2分)。后被告连续支付两年的借款利息后便停止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追要本金及利息未果。被告谭国果未答辩。原告李定香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出具借条。2、巫溪县柏杨街道新华社区居委会证明,拟证明李定香与李定春系同一人,李定春为曾用名。被告谭国果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借条能够证明双方具有民间借贷关系,巫溪县柏杨街道新华社区居委会证明能够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被告谭国果在原告李定香处借现金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定春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月利息肆佰元,小写(400)元”。被告谭国果支付两年的利息后未再付息还本。另查明,李定香与李定春为同一人。本院认为,被告谭国果在原告李定香处借到现金并出具借条,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及归还借款本息。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调整。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应在利息计算期间中减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国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定香借款本金2万元及资金利息(从2015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谭国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胥仲伦审 判 员  冉光涛人民陪审员  刘洪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镇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