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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吉庆畜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吉庆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张恩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远香,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吉庆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江滨农场。法定代表人高海青,经理。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吉庆畜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吉庆畜牧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媛审 判 员 周佳骥审 判 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晓亮书 记 员 方宝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