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占民、王杏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占民,王杏然,常洪梅,许某1,许某2,刘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285号申请执行人:许占民,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杏然,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申请执行人:常洪梅,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申请执行人:许某1。申请执行人:许某2。被执行人:刘树义,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申请执行人许占民、王杏然、常洪梅、许某1、许某2与被执行人刘树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5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管理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该被执行人存有大额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任民初字第5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