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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恢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柳勤楠与于先昆、程巍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勤楠,于先昆,程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柳勤楠,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范准,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先昆,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程巍巍,女,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勤楠与被执行人于先昆、程巍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不需法院执行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