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影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影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720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男,系该社工作人员。被告:秦影超,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秦影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计523.50元,由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吴皓琨审 判 员 王振军代理审判员 段秀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林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