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4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犯盗窃罪,2006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错于2009年5月12日被怀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1年4月12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2012年5月1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6月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鹤城区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刑诉[2017]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某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粮油市场隆平国际旁通道处,采用前线点火的手段将被害人杨某连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太子款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因型号不详暂不予估价。2、2017年5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隆平国际科技大楼处,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蒋某华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370元的红色三轮电动车盗走。3、2017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粮油市场一通道处,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张某习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220元的红色福田牌三轮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赃车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以上,被告人杨某盗窃作案三次,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59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有精神病史,经司法鉴定,诊断被告人杨某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缓解状态。评定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盗电动车购买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杨某连、蒋某华、张某习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提取照片、指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前科犯罪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怀博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140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欢欢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