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廷义与高振林、高秀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廷义,高振林,高秀珍,高秀平,高秀琴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2428号原告:高廷义,193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高振林,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高秀珍,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高秀平,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高秀琴,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高廷义与被告高振林、高秀珍、高秀平、高秀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高廷义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也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廷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高廷义负担。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