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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廷义与高振林、高秀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廷义,高振林,高秀珍,高秀平,高秀琴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2428号原告:高廷义,193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高振林,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高秀珍,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高秀平,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高秀琴,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高廷义与被告高振林、高秀珍、高秀平、高秀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高廷义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也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廷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高廷义负担。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