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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李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李延斌,韩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298号。代表人迟源,行长。被执行人李延斌。被执行人韩纪燕。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延斌、韩纪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延斌、韩纪燕给付借款43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韩纪燕坐落于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号39号楼3单元102户房屋,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430万元及利息1699909.3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