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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9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成贵与田正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贵,田正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91民初187号原告:何成贵,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被告:田正雨(曾用名朱正贤),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奎安,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成贵与被告田正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何成贵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成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成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244.63元,减半收取计622.32元,由何成贵负担。审判员  朱彩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碧如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