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13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108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XX在万州区北山大道青龙石一餐馆饮酒后,驾驶渝******二轮摩托车沿北滨大道行驶至拦河坝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车,将其带至万州区中医院北山分院抽血备检。经鉴定,其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被告人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XX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