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程林与向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林,向定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程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向定泽,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程林与向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已发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向定泽的工资,冻结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2日),但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查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万元,已经履行案件款元及执行费元。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