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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龙水与宋传发、刘云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水,宋传发,刘云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2067号申请人:张龙水,男,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宋传发,男,汉族,平原县。被申请人:刘云超,女,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张龙水与被申请人宋传发、刘云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龙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传发驾驶的鲁NJ20**号小型轿车及宋传发、刘云超名下位于幸福逸居处房产予以查封,或对宋传发、刘云超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张全立以名下鲁N31U**号车及位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小万村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宋传发驾驶的鲁NJ20**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不予使用。二、将宋传发、刘云超名下位于幸福逸居处房产予以查封。三、将宋传发、刘云超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物予以查封。四、将担保车辆鲁N31U**号车予以查封。五、将张全立名下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小万村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贾冬冬法官助理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