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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通礼、熊锦模等与瞿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通礼,熊锦模,唐某,王琪,王梓彤,瞿曼,新干县新鸿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926号原告:王通礼,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熊锦模,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唐某,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王琪,男,201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法定代理人:唐某,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王梓彤,女,201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法定代理人:唐某,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名革,奉新县海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9011109330,(特别授权)。被告:瞿曼,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虹,江西智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210260523,(特别授权)。被告:新干县新鸿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北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550880372N。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北大道城北物流园3栋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6202903XW。负责人:张小辉,该公司经理。原告王通礼、熊锦模、唐某、王琪、王梓彤诉被告瞿曼、新干县新鸿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通礼、熊锦模、唐某、王琪、王梓彤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通礼、熊锦模、唐某、王琪、王梓彤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通礼、熊锦模、唐某、王琪、王梓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通礼、熊锦模、唐某、王琪、王梓彤负担。审 判 员  谭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谢玉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