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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虎门港支行与东莞市创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虎门港支行,东莞市创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卓木雄,杨俊桐,杨盛嘉,卓雪兢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271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虎门港支行,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中心服务区虎门港服务大楼一层地铺。负责人:王光,男,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文,男,该行员工,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青,男,该行员工,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东莞市创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鸿运鞋材鞋业广场二期09-1栋A01号。法定代表人:杨俊桐。被告: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卓木雄。被告:卓木雄,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被告:杨俊桐,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被告:杨盛嘉,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被告:卓雪兢,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虎门港支行与杨俊桐、卓雪兢、杨盛嘉、卓木雄、东莞市创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虎门港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卓木雄名下房屋予以查封,地点为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恒兴路以南哈黑公路以东新洲园林生态住宅三期A区K1号、K2号,房产证号:哈房地权证第××号、HL××15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卓木雄名下的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恒兴路以南哈黑公路以东新洲园林生态住宅三期A区K1号、K2号房屋,房产证号:哈房地权证第××号、HL××15号,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卓木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由春荣审 判 员  王春蚕人民陪审员  何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