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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永泉、臧诗兆等与王红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泉,臧诗兆,张飞,郭德连,张永江,毕灯成,臧海波,臧诗艮,孙耀,陈小亮,臧诗全,徐学雷,费正爱,杨永虎,杨友奎,徐以谷,费欢欢,杨干,王军,丁勇,徐永州,张进,朱兰苏,杨永州,王二星,赵光荣,钱伏贵,王从贵,王红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723号申请人王永泉,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申请人臧诗兆,男,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张飞,男,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人郭德连,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人张永江,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人毕灯成,男,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臧海波,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臧诗艮,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孙耀,男,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陈小亮,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臧诗全,男,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徐学雷,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费正爱,男,1990年8月2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杨永虎,男,199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杨友奎,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徐以谷,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费欢欢,男,199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杨干,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王军,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丁勇,男,199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徐永州,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张进,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朱兰苏,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杨永州,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王二星,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赵光荣,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钱伏贵,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王从贵,男,195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王红道,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王永泉等与王红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名下有一辆松花江牌汽车,因该车价值较低,无处理价值,申请人不要求查封车辆,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