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乾厅与江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乾厅,江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873号原告:杨乾厅,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江伦,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杨乾厅与被告江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乾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乾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因撤诉减半交纳88元,由原告杨乾厅负担。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