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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乾厅与江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乾厅,江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873号原告:杨乾厅,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江伦,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杨乾厅与被告江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乾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乾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因撤诉减半交纳88元,由原告杨乾厅负担。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