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吉视传媒小区物业诉朱柏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视传媒小区物业,朱柏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3230号原告:吉视传媒小区物业,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吉视传媒小区。负责人:温淑清。被告:朱柏明,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吉视传媒小区后栋*单元***室。吉视传媒小区物业与朱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吉视传媒小区物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视传媒小区物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视传媒小区物业负担。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