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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玉涵、李博润等与胡学彬、徐友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涵,李博润,李稳,付金道,李秀梅,胡学彬,徐友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涵,女,201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安徽省灵璧县,申请执行人:李博润,男,201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安徽省灵璧县,申请执行人:李稳(系李玉涵、李博润之父),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申请执行人:付金道,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申请执行人:李秀梅,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胡学彬,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宿州学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和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徐友话,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申请执行人李稳、李玉涵、李博润、付金道、李秀梅与被执行人徐友话、胡学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323执56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徐友话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韩永金审判员  王泗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康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