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2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诺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诺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1939号原告:安诺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梁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芸,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宾,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鲍风磊,职务不详。原告安诺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安诺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诺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诺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嘉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思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