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正洋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791号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贺正洋,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锁石镇建双村双排组。王伟平,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锁石镇建双村双排组。贺良秀,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锁石镇建双村德星组。陈润生,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锁石镇建双村德星组。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贺正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