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01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利与巴楚县神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神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巴楚县神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神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901民初629号原告:陈利,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被告:巴楚县神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新城区东大街26号億隆大酒店6层669号。负责人:陈罗荣,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新疆神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楚县巴楚镇英买里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卓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利与巴楚县神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神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利、被告神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14000元,计114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4日,被告神鹿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诺周转1个月偿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因被告神鹿公司系被告神龙公司的分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神龙公司辩称,我公司和原告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我公司也未收到原告任何款项,原告起诉我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借据、手机短信,以此证明被告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未到庭质证,被告神龙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但对该借据上加盖的”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字样的公章未申请公章真伪鉴定;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10月4日,被告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1张,载明:今借到陈利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正)。但该借款经原告索要,被告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至今未付。另,被告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系被告神龙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属实,有被告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借据相互印证,故原告要求被告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交的借据未载明还款期限,且双方对逾期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系被告神龙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其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有独立财产,故被告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神龙公司对被告神鹿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巴楚县神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向原告陈利归还借款1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新疆神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巴楚县神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不能归还部分向原告陈利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580元,原告陈利负担317元,被告巴楚县神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被告新疆神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63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巴楚县神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群策审 判 员 张 璐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