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玉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02民初4386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2000年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法定代理人:马某乙(马某甲父亲),男,回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露田洼子村7队。被告:马玉良,男,回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大专文化,医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吴忠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宝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玉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吴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恒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玉良、人保吴忠支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二次手术费用11430.63元(其中医疗费7007.64元;护理费:3522.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马玉良、人保吴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其中二次手术费因未发生未予判决。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5日,原告在吴忠市人民医疗进行二次手术,住院6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马玉良、人保吴忠支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综合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马玉良、人保吴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其中二次手术费因未发生未予判决。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5日,原告在吴忠市人民医疗进行二次手术,住院6天,支出医疗费7007.64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公民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马玉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的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7007.64元;2.护理费3353.70元(111.79元/天×3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00元/天×6天);以上共计10961.34元。营养费因没有相应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人保吴忠支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10000元,对二次手术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马玉良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6086.11元([7007.64+600元]×80%);被告人保吴忠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3353.70元。被告马玉良、人保吴忠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赔偿原告马某甲护理费3353.70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马玉良赔偿原告马某甲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合计6086.11元,限被告马玉良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马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玉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恒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