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与王云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王云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916号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石场村,组织机构代码L7985925-8。法定代表人:孙彦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梅,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云暖(曾用名王云南),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与被告王云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费4056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至2013年,被告王云暖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材料款,后于2014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405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中欠款人王云南,其未提供公安机关有效证据证实被告王云暖曾用名为王云南,故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