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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759号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对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83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83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331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853元”。审判员  拓润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朵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