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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顺洪诉被告徐鑫、肖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洪,徐鑫,肖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390号原告:杨顺洪,男,1954年7月出生,藏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盐源县盐井镇。被告:徐鑫,男,汉族,1954年2月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盐井镇。被告:肖加坤,女,1963年8月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洪诉被告徐鑫、肖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杨顺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顺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