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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长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长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1243号原告: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1660241117C。法定代表人:李翠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长国,男,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长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庆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宿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