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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张军与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716号原告:张军,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乘风大街297号-D2楼西-10。法定代表人:王鹏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斌,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鑫,系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