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卫东,付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卫东被执行人:付淑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卫东,付淑娟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顺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