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燕立星与李计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立星,李计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570号原告:燕立星,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元氏县。被告:李计伟,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80443344-2。负责人:王翔,公司总经理。原告燕立星与被告李计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燕立星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立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燕立星负担。审判员 郑景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孟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