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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0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志岩与刘长青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岩,刘长青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0民初185号原告:王志岩,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长青,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沾河支行干部。原告王志岩与被告刘长青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王志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志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贵军审判员  姚金玉审判员  闫文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