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常讨气、孟立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讨气,孟立强,吕永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财保88号申请人常讨气,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申请人孟立强,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赵县。系冀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吕永翠,女,汉族,住赵县。系冀A×××××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申请人常讨气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孟立强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吕永翠的冀A×××××号小型轿车。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5万元诉讼财产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讨气与被申请人孟立强发生交通事故,赵县交警大队认定,孟立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常讨气无此事故责任。申请人要求扣押孟立强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吕永翠的冀A×××××号小型轿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孟立强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吕永翠的冀A×××××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本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