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民初10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1045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来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国,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进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雄,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欢,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黄坤生。 被告:深圳市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807.15元,由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人民币9807.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鸣 审判员 冯 久 莉 审判员 刘 艳 丽 二○一七年 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纯(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