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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宗兰、石法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兰,石法林,逄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张宗兰,女,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石发文,男,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国,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石法林,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逄元芳,女,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玲、丁明,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宗兰与被执行人石法林、逄元芳侵权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0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42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民初字第104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