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宗兰、石法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兰,石法林,逄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张宗兰,女,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石发文,男,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国,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石法林,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逄元芳,女,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玲、丁明,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宗兰与被执行人石法林、逄元芳侵权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0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42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民初字第104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