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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崔来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崔来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4069号原告: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路古街建海A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5003239。法定代表人:郭鲁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承恩、郑辉煌,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崔来建,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崔来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在诉讼期间被告已补缴其所拖欠租金并与其公司重新签订了《租赁合约》,对涉诉房屋的租赁事宜进行了约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计774元,由原告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晓冰 来自: